台灣海峽兩岸農產品推廣促進會-黃芸理事長
中華亞太中小企業經濟合作促進會-林秀珍理事長
誠泰旅行社-陳麗芳董事長
中華經貿文教交流協會-潘貞蒨秘書長
台灣酒類流通協會-陳一峰理事長
2012/07/18共同召開
2012-海峽兩岸中小企業商機交流暨企業發展論壇
暨海峽兩岸農業論壇籌備會議
2012年7月22日 星期日
2012/05/10-2012兩岸酒業圓山論壇
2012兩岸酒業圓山論壇於台北圓山飯店圓滿召開
由中國酒類流通協會與中華酒文化交流協會共同舉辦
兩岸商貿協進會與本會協辦
是兩岸難得有關酒類的大型論壇
開幕儀式:
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彭德駿秘書長致詞
台灣酒文化交流協會任長海理事長(左一)頒獎
由中國酒類流通協會與中華酒文化交流協會共同舉辦
兩岸商貿協進會與本會協辦
是兩岸難得有關酒類的大型論壇
開幕儀式:
中國酒類流通協會彭德駿秘書長致詞
台灣酒文化交流協會任長海理事長(左一)頒獎
2012/05/10-台灣酒類流通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酒類流通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推動各項酒類相關交流,
推廣、文化創意及評鑑活動,促進會員協調連繫及保障維護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構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行酒類安全品酒活動,提昇優良飲酒道德品質。
二、宣傳貫徹政府酒類管理辦法及產銷政策,監督酒類企業誠信自律,
協調政府、業者及消費者之間的溝通交流。
三、促進酒類流通資訊透明化,舉辦酒類產品文化創意活動,
弘揚中華酒文化,為政府,會員及酒類愛好者服務。
四、關於酒類產品相關流通推廣、交流典藏、技術服務與評鑑事項。
五、關於酒類產品相關國家標準與規範之受託起草建議修訂及參與審議事項。
六、關於酒類產品相關書刊編譯出版事項。
七、接受各界相關委託服務及國內外有關協會、學會及業界組織交流、
會議舉辦與接洽聯繫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
主要為財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與酒類流通、生產、典藏與
推廣有關之個人。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與酒類流通、生產、典藏與推廣有關之公 私機構或團體,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資格審核,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會員代表)無此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贊助會
員;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
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
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
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
、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
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
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月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
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
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參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
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
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
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
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
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
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
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
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由理事會決歸屬,或由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決議歸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5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1年5月
31日台內社字第1010203838 號函准予備查。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酒類流通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推動各項酒類相關交流,
推廣、文化創意及評鑑活動,促進會員協調連繫及保障維護會員權益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構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行酒類安全品酒活動,提昇優良飲酒道德品質。
二、宣傳貫徹政府酒類管理辦法及產銷政策,監督酒類企業誠信自律,
協調政府、業者及消費者之間的溝通交流。
三、促進酒類流通資訊透明化,舉辦酒類產品文化創意活動,
弘揚中華酒文化,為政府,會員及酒類愛好者服務。
四、關於酒類產品相關流通推廣、交流典藏、技術服務與評鑑事項。
五、關於酒類產品相關國家標準與規範之受託起草建議修訂及參與審議事項。
六、關於酒類產品相關書刊編譯出版事項。
七、接受各界相關委託服務及國內外有關協會、學會及業界組織交流、
會議舉辦與接洽聯繫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
主要為財政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與酒類流通、生產、典藏與
推廣有關之個人。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與酒類流通、生產、典藏與推廣有關之公 私機構或團體,應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贊助會員:贊助本會工作之團體或個人。
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資格審核,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會員代表)無此項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贊助會
員;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
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
積欠之會費。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
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 十四 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11人、監事3人,由會員(會員代表) 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
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1人、候補監
事1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
、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3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
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
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月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
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
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參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
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
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
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
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
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
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
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
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
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
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
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
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
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伍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團體會員新台幣壹萬元。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 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
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
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
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
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由理事會決歸屬,或由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
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決議歸屬。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本會101年5月10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101年5月
31日台內社字第1010203838 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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